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明确“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16年12月9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明确指出要“取消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017年12月1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
2009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复函原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确定河南省为安责险试点省份。同年,原河南省安全监管局下发《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豫安监政法〔2009〕103号),提出自2009年开始,“在全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11年1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安全河南创建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1〕1号),安责险被列入“安全河南创建纲要”十年规划。
2017年12月11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31号),明确指出要“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以及其他发生事故后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并逐步向其他行业推广。加强市场监管,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2018年9月12日,原河南省安全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河南监管局筹备组、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安监管〔2018〕78号),进一步明确、规范我省安责险工作开展。
2018年11月10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支持保险、金融机构为城市安全社会化服务提供相关保障,构建多方参与的城市安全社会化服务格局。”
2019年10月1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规定“矿山、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其他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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