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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8-10-08 12:00:38点击次数:6851次字号:T|T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着力解决兵团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履行维稳戍边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稳定器、大熔炉、示范区的作用,确保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新疆、兵团时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着力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切实增强安全保障和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兵团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各族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监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经济社会发展要以安全为前提,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坚持系统治理。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目标任务。2020年,兵团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完善,依法治理能力明显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兵团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 进一步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落实党委和行政领导责任。制定《兵团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完善各级党委、行政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行政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狠抓工作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委行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统揽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党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2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履职述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行政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定期召开行政常务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严格安全准入标准,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职责,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查找薄弱环节,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制度化建设、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各级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质监、旅游等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制定本行业领域分级监管办法,明确企业分级标准,承担监管责任。各级宣传、发展改革、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是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承担指导督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管理责任。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定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做到安全生产“一岗一责,人人有责”。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辖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或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所属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按照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要求,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兵团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合理分配分值,将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安全生产在综合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考核中的权重,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重特大事故“零控制”。安全生产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对师市党委、行政不少于7%,对部门、单位不少于7%。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考核中,安全生产权重提高到3%。各级行政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行政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实行目标考核和工作巡查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发挥目标责任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行政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着力发现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干部交流任职考察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单位本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下一年度不得晋级、提拔,不得享受本年度年终考核奖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向同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八)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兵团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党政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范责任追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维护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励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勇于担当,敢于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企业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中严格事故直报制度,有关部门在向同级行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特别是对发生较大涉险且极易引发重大事故或次生事故的,要第一时间上报兵团和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每月通报事故信息报送情况,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建立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行业禁入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九)健全安全技术服务和社会化协作单位的安全责任。强化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因设计缺陷导致的安全隐患;强化施工、监理单位在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安全责任,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违反标准规范违法在兵团辖区从事设计、施工、监理;需依法经过设计审查批准的项目,严禁在未经批准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杜绝边设计、边施工、边建设行为。推进安全设施设备制造、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安全技术服务单位依法对其相应的产品、质量、技术、结论承担终身责任。

三、 改革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

(十)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党政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行政有关部门和下级行政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强化对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监察体制,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力量建设,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师市,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人员配备应不少于3人,其他师市不少于2人,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化工聚集区)不少于2人。明确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建立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消除监管责任空白。依托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十二)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主体,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党政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结合兵团深化改革要求和监管任务实际,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兵团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统筹推进师市、团镇、功能区(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不足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制,加强社区、街道安全生产专兼职监管队伍建设。

(十三)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配备专兼职人员,落实保障措施,强化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统领。完善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的演练、评估、更新和备案。完善联合应对事故灾难的指挥协调和救援保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化建设,建成高效、移动、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建设,各师市、团镇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企业、各类园区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拓展和优化应急救援队伍功能和布局,由单一的救援功能向预防、救援、培训、储备等多功能的综合救援队伍转变。开展应急资源普查和城市应急能力评估,实行应急资源共享。

四、 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四)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依法治安要求,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加快兵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规规章制度。

(十五)积极执行相关标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督促企业执行行业标准,鼓励大型企业研究制定、执行企业标准或借鉴执行国际先进标准。

(十六)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提高准入条件,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强化监管与“放管服”相结合原则,依据国家设置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规范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利用信用联合惩戒、行业组织自律、社会舆论监督等市场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制定实施执法计划,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兵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积极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构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健全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十八)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建立人大代表定期检查兵团辖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和开展专题询问等机制。兵团管理的城市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兵团管理的城市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建立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十九)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体系。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要求,制定兵、师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推进各级安监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经费、用房、车辆、装备等配备标准,配发现场监督检测、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化、调查取证分析、专业执法等装备,“十三五”末达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发挥在安全生产公益性监督检查、检测评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完善兵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检测检验中心、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建设,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应急演练模拟、检测检验和特种作业实操考核等装备和设施,成立南疆、北疆和东疆3个区域性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检测检验分中心,配备职业危害检测、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性检测和矿山在用设备检测装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及执法人员岗位津贴、人身保险,切实保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录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优化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设计样式、标准,统一发放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二十)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调查的指导、协调。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区域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师市和兵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二十一)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兵、师、团三级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优化产业结构,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摸排风险,重点排查辨识重大危险源,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积极与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地州协调,协同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兵、师、团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落实重大安全风险辖区管理责任、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各类园区和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二)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三)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实现企业对照标准排查,部门对照标准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加强安全风险辨识,全面开展区域内风险点、危险源普查,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实时动态监控,落实管控措施。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机制,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和管理水平,加强对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城市运行正常和社会和谐稳定。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二十五)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深入推进对矿山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及采空区、尾矿库工程治理。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控力度。对区域内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两客一危”运输车辆强制安装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智能视频监控和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二十六)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进一步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健康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健康检查等机构能力和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体系保障能力。完善保障救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告知、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七)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3号),按照兵团财政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人员、办公、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修订完善《兵团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级党政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经费投入保障体系,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使用。在原有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重大灾害和隐患治理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杠杆作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鼓励企业对安全生产技术、设施设备的改造创新。

(二十八)发挥安全科技的支撑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先进、成熟技术装备的推广和使用,鼓励企业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技术革新和升级改造。分级分类开展试点建设,在危险工序和环节推广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的应用。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末建成覆盖重点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平台,加强安全生产数据分析能力,掌握兵团安全生产规律,提高决策水平。

(二十九)加大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力度。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由各级行政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引入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和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严厉打击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机构实行行业禁入。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改革,充分发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优化服务供给,确保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公平、公正、公开。

(三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分行业设立费率标准。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鼓励保险机构参与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安全生产宣传与培训,开展事故预防相关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充分运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改善现场作业环境。加强工伤保险的强制管理,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全覆盖,发挥工伤保险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作用。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十一)健全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体系。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主流新闻媒体将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强化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连队、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主流媒体开办安全生产节目、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部署,普及安全知识,开展案例警示教育等工作。各级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指导和督促各类学校开展应急逃生演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变“招工”为“招生”的教育培训方式,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实际操作技能为重点的培训与考核管理。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创新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方式,设立兵团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安全培训和考试系统。组建中国安全生产报兵团记者站,加强安全生产舆情管控,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正面引导,提高应对处置能力。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继续大力开展“安康杯”知识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文化产业发展。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教育基地、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等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充分利用“12350”安全生产专线和兵团门户网站等平台接报、分类处置生产安全举报信息。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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