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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7-17 14:55:00点击次数:1875次字号:T|T

市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应急规〔20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8〕2号)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预防和风险评估管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应急〔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保险内容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1﹒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批发)、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粉尘涉爆、液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经营(有储存设施)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应当覆盖投保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在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除外)、实习生。

(二)保险内容

1﹒保险机构应当使用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企业实际且生产经营单位可接受的特色保险产品,以主险和附加险方式为企业提供包括职业病、意外伤害等在内的个性化保险组合产品。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包括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投保企业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投保企业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相关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事故抢险救援、法律服务等费用。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机制。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在不同行业之间根据投保企业的行业属性、产业规模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基准费率,在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根据事故记录、安全风险等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

4﹒已经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的,在原险种保险期限到期后,应及时转化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投保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的险种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保险机构的条件及责任

(一)保险机构条件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服务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

2﹒有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绩和规模,近三年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3﹒风险管理能力强,有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

4﹒具备专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能力,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或者与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5﹒服务网络健全,具备覆盖业务开展地所有县(市、区)域范围的服务能力。

(二)保险机构责任

1﹒保险机构要以提高投保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能力为重点提供保险服务,应当基于南京应急管理“181”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181”平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子系统等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业务管理。投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案后,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鉴定流程和标准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及时赔偿保险金,理赔结束后,要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企业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

2﹒鼓励保险机构提高事故预防费用,按照“足额提取、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据实列支。事故预防费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和重点环节风险管控、安全科技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理赔数据分析预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控制经验研讨、岗位心理辅导、员工安全奖励基金等工作。

3﹒除有特别约定,保险机构不得在保费以外要求投保企业支付事故预防费用,不得挤占、挪用和转存事故预防费用。

三、投保企业责任

1﹒应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按期续保,不得无故延迟续保、退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企业缴纳,可以在企业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2﹒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差别对待。从业人员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取经济赔偿,不影响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以下统称受害人),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生产经营单位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3﹒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时,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对隐患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企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四、运行机制和信息化运用

(一)运行机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机制,鼓励通过公开方式引入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共保体进行市场化运作。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和业务监管能力。保险共保体应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统一风险防控,统一保险费率、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理赔标准,按标准提取风险防控资金、并对投保单位进行隐患排查、风险防控、检查评估及保险理赔等服务。

(二)信息化运用

基于“181”平台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子系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流程线上运行,实现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信息、风险辨识管控和风险评估、出险定损查勘、保险机构信用等基本内容共享,满足不同对象的需求。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保险数据的信息化管理,依托“181”平台,开展保险出单、专家管理、风险防控、隐患整改、风险评估、理赔服务等业务。企业依托“181”平台进行投保续保、风控管理、出险报案和理赔、对保险机构业务和专家服务评判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181”平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子系统的运行数据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针对性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在全市统筹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市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将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推进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批发)、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液氨制冷、船舶修造拆解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经营(有储存设施)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负责“181”平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子系统开发和共保机制的建立。

3﹒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推进,结合行业特点自行选择推进方式,也可依托应急管理部门引入的共保体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推进工作。国资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4﹒财政部门为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5﹒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对接江苏银保监局,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秩序和保险机构的经营行为。

(二)加大推进力度

1﹒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进力度,督促和引导企业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在行业许可、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对投保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企业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知识和典型案例等,共同营造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良好氛围,增强企业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3﹒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家为保险机构开展风险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强监督管理

1﹒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内容,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分类分级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作为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投保的企业严格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投保企业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律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3﹒定期对“181”平台上保险机构提供的数据质量、时效进行考核评估,其结果将作为对共保体保险机构服务履约情况考评的重要依据。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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