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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服务标准

更新时间:2018-06-14 11:02:00点击次数:3395次字号:T|T

舟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服务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保险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在责任限额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保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精神,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舟山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行为,建立全市统一的服务规范建设,编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手册,确保工作方案有效实施,特制定本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服务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创新机制为手段,以防控事故风险为切入点,以强化主体责任为基础,以政府保险机构合作、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保本微利、强化服务为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本方针,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职能,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建立安全生产与保险良性互动、多方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改善。

二、服务标准

政府支持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安排专门的安全风险管控服务资金,用于组织开展针对投保企业的日常风险管理、隐患排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事故应急管理等保险服务工作。承保机构可自行组建专门的安全服务团队,也可聘请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相应安全生产专业服务能力、信用良好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投保企业提供隐患排查等风险管理专业化服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投保企业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并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向投保企业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

(一)风险辨识与评估

1风险辨识与评估是从风险管理角度,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识别危险源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主要是对危险源的识别,对其性质加以判断,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进行提前预防,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护对策和整改措施,以确保生产的安全、稳定。

2危险源识别范围包括生产设施风险识别和生产过程所涉及的物质风险识别,应涵盖生产经营单位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3危险源识别方法应按照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或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分类》进行辨识,并应结合国内外同行事故资料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经验。

4承保机构安全服务团队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督促、指导或组织实施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并形成投保企业《风险辨识与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危险源名称、部位、事故隐患、事故类型、事故等级和防护对策或措施。

5承保机构安全服务团队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投保企业《风险辨识与评估报告》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隐患排查与治理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承保机构安全服务团队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根据《风险辨识与评估报告》结论,督促、指导或组织实施投保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并督促投保企业建档监控。

3承保机构安全服务团队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二次对投保企业的隐患排查服务工作,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二次现场确认,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服务工作台帐。

4投保企业隐患排查服务重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4.1通用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投入;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5)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6)工伤及相关保险;

7)职业危害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8)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

9)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0)风险辨识与评估。

4.2行业检查内容

4.2.1矿山企业

1)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2)采用自上而下台阶式或分层顺序开采;

3)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严禁二次爆破破碎大块;

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5)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6)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7)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8)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9)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10)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11)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2)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3)危险级排土场。

4.2.2危化企业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4)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5)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6)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7)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9)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0)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1)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2)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3)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4)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5)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6)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4.2.3烟花爆竹企业

1)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2)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3)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4)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5)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6)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7)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8)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9)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10)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11)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12)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13)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14)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4.2.4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干式巷道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4.2.5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4.2.6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

1职业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的《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辨识和确定。

2承保机构安全服务团队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督促、指导投保企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备案。

3职业病危害防治服务指导工作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承保机构安全服务团队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投保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服务指导工作,形成职业病危害防治服务指导工作台帐。

(四)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1承保机构安全服务团队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督促、指导投保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制度,督促投保企业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并落实上岗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2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服务指导工作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强制性标准及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4)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5)有关事故案例及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3承保机构安全服务团队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二次对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服务指导工作,形成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服务指导工作台帐。

(五)事故应急管理

1承保机构安全服务团队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督促、指导或组织实施投保企业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形成报告并编制应急预案,同时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2事故应急管理服务指导工作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应急预案演练效果应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应急预案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3承保机构安全服务团队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投保单位提供的应急管理服务指导工作形成工作台帐。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承保机构应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领导机构,由承保机构主要负责人牵头,指定专人负责,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重要意义,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意识,营造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良好社会氛围。

2、明确工作方案。承保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摸清高危行业企业情况,根据企业规模、业态、安全风险、工作难易程度等,抓紧编制并组织实施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重点突破、分类施策,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各承保机构的工作方案应及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3、强化监督考核。承保机构应完善安全生产责任险考核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督查既是检查工作成效、检验作风水平的过程,也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要做好安全服务团队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考核及管理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绩的重要依据。


来源:http://zsaqjg.zhoushan.gov.cn/

舟山市安监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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