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371-65688209
今日天气: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最新动态 > 相关政策 >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8-08-16 17:40:00点击次数:3732次字号:T|T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党发〔201719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结合宁夏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来宁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全面提升我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源头防范,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2.强化主体,依法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强化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增强监管执法效能,着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3.改革创新,系统治理。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实施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管理,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理论、文化、制度、科技和体制机制创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循序渐进,稳步改善。进一步巩固我区作为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改革试点的成果,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分类施策”的基本思路,稳步推进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工作目标。2020年,全区安全生产责任有效落实,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得到完善,依法治安能力明显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含职业病危害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大幅提升。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安全生产基本上实现长治久安。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同等担责;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配齐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的高危行业企业和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其他企业应设安全总监;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高危行业企业及其他风险较大的企业须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要严格落实企业、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要编制完备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进一步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厘清责任边界,消除监管空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产业项目、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适时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法定化。

3.明确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修订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支持人大发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力争到2020年自治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配备达到全国同级平均水平,执法装备配置达到国家《安全监管职业能力建设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4.健全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在效能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兑现《全区平安创建考核奖惩方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县(区),取消年度相关行业系统单项奖和效能考核综合奖项评选资格,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排名末位的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由自治区安委会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

5.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责任和执法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强化事故责任倒查问责,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严格落实重大事故“一案双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二)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体制

6.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统筹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和执法能力建设,自治区、市、县(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功能区等地方政府派出机构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承担安全生产职责的内设机构,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监管人员,行使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7.改革重点行业领域监管体制。承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体制调整任务,明确煤矿地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充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专业力量,保证日常监管执法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空白。按照业务相近、归口管理原则,地方电力(综合利用电厂、微电网等)建设运营由经济和信息化(工信)部门负责监管,地方铁路和通用机场建设运营由交通运输部门监管,适时明确新型业态安全监管职责。

8.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同级党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委和同级政府副职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委会,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确定安委会履职机构,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9.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增强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按照“政府扶持、企业为主、一企主建、多企供养”的总体思路,依托中石油宁夏石化公司救援队、神华宁煤集团应急救援队等8支企业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分级建设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构建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指挥网络,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提升区域应急救援能力。

(三)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10.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综合法规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门法规体系建设,及时制定修订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充分发挥宁夏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统筹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和调整整合,着力解决法规标准缺失、制度规范不明晰等问题。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国际先进标准。

11.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和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按照强化监管与“放管服”相结合原则,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逐步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12.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完善监管执法制度,加强对主管和许可范围内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中要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加强协调协作,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

13.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咨询。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内部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机制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自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14.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事故问责与隐患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严把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分级督办及审核关,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事故实行提级调查,跨区域事故由上一级政府组织调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事故处理意见不一致时,调查组组长可以做出结论性意见。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深入研究事故背后的制度、技术缺陷的深层诱因,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5.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化工园区设置、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作为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不再批准年产60万吨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今后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自治区、市、县(区)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6.强化企业预防措施。全面推进“企业安全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按照“风险辨识、清单入库、预控到岗、分级治患、闭环销号、全员参与、实时在线”的要求,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快构建风险分级管控、隐患闭环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鼓励政策,改进评定方式,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标准化,实施动态达标管理。

17.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通过“企业安全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与企业实现互联互通,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在线监测管控。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进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8.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城市政府每年至少1次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及时将新增风险点、危险源纳入管控范围,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争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维护。严格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安监、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19.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深化油气开采、输送、炼化、库区装卸等领域安全整治,深入推进对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以及矿山采空区、排土排渣场的工程治理。实施高速公路、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对运行的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20.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发挥科研院校作用,加大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高度重视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保证职业健康监管顺利开展。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建立职业病危害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申报、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五)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21.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设立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事故及风险防控、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技术抽检、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等,并逐年增加,强化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研究,制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支持高危行业企业加大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和建设力度,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审计制度,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制定鼓励企业投资安全设施、安全装备的产品目录,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

22.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制定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明确监管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落实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特岗津贴,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和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补贴制度。

23.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大政府科技专项资金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应用项目的支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安全生产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依托现有专业机构力量,优化自治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安全生产科技创新骨干体系。加大对“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相关企业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的支持力度,强化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科技攻关。建立与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分重点企业协作联动机制,整合和优化安全生产科技资源,完善我区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理论和政策研究,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水平和监管工作效能。

24.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具有综合专业服务能力、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技术服务机构组建行业领域龙头企业,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融合,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划设计、检测检验、咨询论证、评价评估、核查核验等一体化服务。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及事务所制度,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向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购买技术服务或开展安全生产委托技术、管理服务。实施技术服务机构公开发布年度业绩报告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5.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电力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其他行业领域参保,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修订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在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总额的8%提取,用于安全教育和工伤预防等工作。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26.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组织实施公众安全教育行动,完善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舆论监督和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完善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先进经验。

27.切实加强安监队伍建设。重视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各级安监部门领导班子,通过选拔任用、轮岗培训、挂职锻炼、脱产学习等渠道,加大安监干部的交流培训力度,增强队伍活力。重视优化安监队伍的素质结构,安监部门补充工作人员,主要从大专院校招考专业对口的毕业生,或从基层选调年轻、业务精通、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

三、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对各项改革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落实责任,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主力军作用,积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推动各项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

(二)强化宣传贯彻。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的学习教育宣传,通过举办辅导讲座、干部轮训、专家讲解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系统学习,凝聚起强大的思想共识和工作合力。宣传部门要指导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及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型媒体,集中报道、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传递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强化督促检查。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督查督办机制,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督办事项,按照责任清单和时间表,定期检查、全程跟踪。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要建立工作落实考核机制,把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效能考核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建立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加强情况交流,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单位)好的经验做法,努力推动各项改革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来源:http://www.nxsafety.gov.cn/

宁夏安监局网站 (编辑:admin)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371-65688209

电子邮箱:hexieankang@126.com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1号豫博大厦东塔918室

安责险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