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建设通则(试用)的通知 豫安委办〔2018〕3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 为推进我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建设,经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河南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建设通则(试用)》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8年4月23日
河南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清单化管理体系建设通则 (试用) 一、适用范围 本《通则》规定了河南省内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本《通则》适用指导全省各行业(领域)《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建设细则》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手册》的编制。 二、编制依据 本《通则》主要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安委办〔2012〕28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豫政办〔2016〕232号)相关要求编制而成。 三、总体目标 在全省建立先进适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实现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事故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治理,最大限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实现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制化、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清单化,实现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的本质提升和政府安全监管水平的显著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环境普遍改善,各类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从根本上取得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四、术语和定义 (一)事故隐患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隐患排查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对本单位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三)隐患治理 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四)隐患信息 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划分、治理期限。 五、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企业应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全过程高效运行。 (二)系统融合,协调统一 把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和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等有机结合,通过全面辨识风险,夯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基础;通过标准化体系规范运行,促进双重预防机制有效实施;通过风险管控,消除或减少隐患;通过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改进风险管控内容和方法,降低或消除事故发生风险。 (三)全员参与,突出重点 从企业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都应当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根据隐患级别和排查方式,确定相应的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重点排查事项。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制,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企业应明确每一个岗位都有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同时应配套制定奖惩制度。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通过辨识风险,排查隐患,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责任,实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和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六、总体结构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包括通则、细则和工作手册三个标准层级。 (一)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建设通则 《通则》规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建立的原则要求、任务目标和基本程序。 (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建设细则 《细则》应依据《通则》编制。在遵循《通则》的前提下,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行业(领域)的《细则》。《细则》应规范各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程序,明确隐患排查组织方式、排查内容和标准、隐患治理的原则和要求。 (三)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手册 《手册》由企业依据《细则》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借鉴本行业(领域)示范企业的经验做法编制而成。《手册》主要规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法、实施步骤和措施,制定本企业专用的隐患排查清单、健全和规范隐患排查发现机制、整改治理机制、监控防范机制、验收复查机制、信息报送通报机制、奖惩激励追责机制及其相应的配套制度、记录文件等。 七、分级与分类 (一)分级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1.一般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当场纠正,立即排除,不需要局部停产停工停业的隐患。 2.重大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分类 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1.生产现场类隐患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设备设施 ——场所环境 ——操作行为 ——消防及应急设施 ——供配电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辅助动力系统 ——现场其他方面 2.基础管理类隐患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的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投入 ——应急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相关方管理 ——基础管理的其他方面 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程序 (一)编制排查专用清单 企业应根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治理的隐患清单。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排查责任等内容。隐患排查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二)组织排查 1.确定排查方案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制定排查方案,确定排查的组织级别。 (1)排查类型 主要包括日常排查、综合排查、专业性排查、专项性排查、季节性排查、重大节日活动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2)组织级别 企业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 2.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3.提出治理建议 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查记录。 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一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三)治理隐患 1.基本要求 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治理、公司治理。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措施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下级能够自己治理的不能推给上级部门;能当场纠正的必须当场纠正,无法立即治理的,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成事故。 2.治理流程 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指令、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验收等环节。如下图所示: 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图
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治理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应制发隐患整改指令书,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科学的治理方案和有效的治理措施。隐患整改指令书的制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3.一般隐患治理 对一般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企业各级(公司、车间、部门、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 4.重大隐患治理 经判定或初步评估属于重大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写重大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风险程度和对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主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时限和要求; (6)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5.复核确认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完成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隐患排查周期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生产工艺特点,确定综合、专业、专项、季节、日常排查等周期。 九、文件管理 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建设的策划、实施和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应包括: (一)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三)隐患排查清单等内容的文件。 重大隐患排查、评估、隐患治理、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 十、效益和效率 通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建设,企业应努力达到: (一)风险控制措施持续有效; (二)风险控制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四)隐患排查责任进一步落实; (五)隐患排查水平进一步提高; (六)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七)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十一、持续改进 (一)评估 企业应适时和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体系改进的可能性和对体系进行修改的必要性。评估应每年进行一次,应保存评估记录。 (二)更新 企业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的范围、隐患等级、隐患类别、隐患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变化或更新; 2.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 3.企业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变化; 4.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发生变化; 5.设施设备增减、使用的原辅材料变化等; 6.企业自身提出更高的安全管理要求; 7.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果反馈的需求; 8.其他情形出现应当进行更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