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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类型:其它 添加时间:2010-05-14

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安监管〔2010126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权限和范围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的权限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作;负责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跨省辖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作。

2.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颁发审查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范围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砖瓦粘土矿山企业、卤水开采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地热、温泉、矿泉水、河道采砂等资源开采活动,不再颁发或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钻探、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均不列为安全生产许可对象;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钻探、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或者变更手续。未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证;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相关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者变更手续。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程序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跨省辖市企业等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法律、法规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材料,并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照补正告知书的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许可权限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派相关行业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或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形成书面意见。业务处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请局行政许可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结果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对于决定颁发的,政务受理中心应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决定不予颁发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程序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依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审查程序,负责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审查合格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备案(批复)复印件(含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批复、验收报告备案和验收批复)、审查书和批准文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存。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备存后,通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制证。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在本级相关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依照《河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颁发和管理情况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并于每月上旬,将上月办理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信息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对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材料进行抽查或生产作业场所复核。对抽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生产作业场所复核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暂扣或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作业场所复核、企业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和生产作业场所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五)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应逐条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出具明确的结论意见。

(六)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必须提供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备案(批复)复印件(含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批复、验收报告备案和验收批复)。

(七)从事爆破作业的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允许其从事爆破作业的证明材料。

(八)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河南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化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9262号)的有关意见,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然失效。矿山企业应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按监管权限向当地省辖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并取得新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以后,应及时将新核发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省辖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省辖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存档。矿区采矿范围和规模等均未发生变化的,领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发生变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回,并报告省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矿山企业要依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延期手续。

(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重新恢复生产前,应依照《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因采矿许可证到期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使用现有生产系统恢复生产的,如果现有生产系统已经履行过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后,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存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或者现有生产系统没有履行过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必须重新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方可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因资源整合被依法关闭且所整合资源在同一矿体上,或者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依法关闭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需要利用被关闭企业原生产系统进行生产的,必须履行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方可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石油天然气勘探作业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许可证从发证之日起,每满一年需向日常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情况,并附采掘(剥)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资料。企业对其报告材料真实性负责。

(十四)全省将逐步实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制度。

(十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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