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责任保险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作相应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精神,结合无锡十年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所取得的成果与经验,就进一步做好全市企业安责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企业安责险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金属冶炼,瓶装液化石油气,建筑施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拆除工程),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行业。
二、职责分工
贯彻安责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制度。市安委会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意见》《安全生产法》和《省条例》等要求,切实承担安责险制度的落实推进工作,全面建立健全安责险制度。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交通工程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
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联系、推动各保险机构积极参加安责险,督促各中标保险机构认真履行各项服务承诺,积极承保。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责险推行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并将推行安责险工作列入考核,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督查。
(二)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是实施安责险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推动安责险的政策措施,负责牵头建立全市安责险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探讨解决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保障工作措施,督促工作计划的落实,统筹协调部门间的相关活动,加强指导监督,组织评价考核。
(三)经信、交通运输、住建、市政园林、水利、安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意见》《安全生产法》《省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行业推进安责险的工作方案,发挥行业监管的优势,加强窗口宣传指导,加强督查,严格考评,保障安责险制度在本行业的全面实施。
(四)保险经纪公司做好企业的维权代表和保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投保、理赔工作。为投保企业提供风险评估、安全评价、隐患排查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标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档案,主动服务,帮助企业做好风险评估防范、隐患排查,以及公益性、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增强企业主体安全意识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实现超前预防,从而减少事故和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六)纳入安责险实施范围内的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主动投保安责险,按照如实告知的义务,实时上报基础信息及动态信息等企业各类安全信息至政府监管平台及信息服务平台中,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自查自纠,配合承办保险机构做好企业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对提出的隐患整改建议落实整改,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四、扶持政策与处罚措施
政府对投保安责险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发挥费率浮动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实现保费浮动与各类安全隐患整治、企业标准化达标及安全诚信创建等活动挂钩,促进政府安全分类分级监管以及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对未按规定要求投保安责险的企业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五、其它
(一)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三)市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印发执行的《关于无锡市交通运输行业贯彻<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锡政办发〔2009〕204号)及2010年11月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中的相应修改内容、市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印发执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156号)以及2013年12月印发执行的《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4〕1号)同时作废。
(四)江阴市、宜兴市遵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险种表
2.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标保险公司
3.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业人员部分)各行业价格表
4.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者部分)价格表
5.建筑施工行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部分)各行业保险价格表
6.建筑施工行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部分)各行业保险价格表
7.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业人员部分)价格表
8.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车上人员意外险报价)价格表
附件1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险种表
序号 |
行业分类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者部分)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业人员部分) |
燃气 责任保险 |
车上人员意外伤害险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者部分) |
1 |
非煤矿山 |
★ |
★ |
||||
2 |
烟花爆竹 |
★ |
★ |
||||
3 |
民用爆破器材 |
★ |
★ |
||||
4 |
船舶修造与拆解 |
★ |
★ |
||||
5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 |
★ |
★ |
||||
6 |
金属冶炼 |
★ |
★ |
||||
7 |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 |
★ |
☆ |
☆ |
|||
8 |
建筑工程 |
★ |
★ |
||||
9 |
交通工程 |
★ |
★ |
||||
10 |
水利工程 |
★ |
★ |
||||
11 |
市政工程 |
★ |
★ |
||||
12 |
拆除工程 |
★ |
★ |
||||
13 |
道路运输 |
★ |
★ |
注:★为应投保险种,☆为鼓励投保险种
附件2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标保险公司
中标保险公司名称 |
备注 |
|
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共保体 |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5.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6.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
首席承保人 |
建筑施工行业共保体 |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5.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
首席承保人 第三者部分首席承保人 |
道路运输行业共保体 |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5.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6.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
首席承保人 |
附件3
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从业人员部分)各行业价格表
险种 |
承保条件 |
行业 |
费率‰ |
每人保险费(元/年)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业人员)或雇主责任险 |
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含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万元); 每次事故及累计抢救施救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的20%(不含在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内); 每次事故及累计相关诉讼等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的5%(不含在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内); 医疗费用免赔额:每次事故500元,500元以上100%赔付 报价费率应按人数的增加而优惠。 |
非煤矿山 |
1 |
300 |
烟花爆竹 |
1 |
300 |
||
民用爆破器材 |
1 |
300 |
||
船舶修造与拆解 |
1.5 |
450 |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 |
1.4 |
420 |
||
金属冶炼 |
1.33 |
400 |
||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 |
1.17 |
350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业人员部分)
投保人数优惠折扣标准(见下表)
投保人数优惠折扣
投保人数 |
51-100人 |
101-300人 |
301-500人 |
501-1000人 |
1001人以上 |
调整系数 |
0.95 |
0.9 |
0.85 |
0.8 |
0.7 |
附件4
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者部分)价格表
序号 |
承保条件 |
行业 |
赔偿限额/年/保险费元 |
||
200万元 |
500万元 |
1000万元 |
|||
1 |
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30万元,医疗费用8万元;每次事故及累计抢救施救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的20%(不含在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内); 每次事故及累计相关诉讼等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的5%(不含在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内) |
非煤矿山 |
3000 |
4000 |
5000 |
2 |
烟花爆竹 |
3000 |
4000 |
5000 |
|
3 |
民用爆破器材 |
3000 |
4000 |
5000 |
|
4 |
船舶修造与拆解 |
3600 |
4800 |
6000 |
|
5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 |
3600 |
4800 |
6000 |
|
6 |
金属冶炼 |
3600 |
4800 |
6000 |
|
7 |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 |
2000 |
2800 |
3800 |
燃气责任保险报价
承保条件 |
赔偿限额/年/保险费元 |
|||
200万元 |
500万元 |
1000万元 |
||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
餐饮用户: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30万元,医疗费用8万元; 每次事故及累计相关诉讼等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的5%(不含在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内) |
300 |
400 |
480 |
赔偿限额/年/保险费元 100万元 |
||||
居民(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用户):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30万元(含医疗费用8万元); 每次事故及累计相关诉讼等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的5%(不含在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内) |
15 |
附件5
建筑施工行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部分)各行业保险价格表
承保条件 |
行业 |
工程项目类别 |
投保分类(造价) |
按造价投保 (元/万元) |
保险费上限(万元) |
||||||
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其中含每人医疗费用8万元;每次事故及累计相关诉讼等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的10%(不含在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内)。 医疗费用免赔额:每次事故500元,500元以上100%赔付。 |
建筑工程 |
轨道交通、隧道(含城市地铁) |
1亿元以下 |
11.88 |
11 |
||||||
1亿元(含)-3亿元 |
10.45 |
30 |
|||||||||
3亿元(含)以上 |
9.5 |
/ |
|||||||||
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物含地下室、人防工程的,不再单独区分费率) |
1亿元以下 |
14.25 |
14 |
||||||||
1亿元(含)-3亿元 |
13.3 |
37.5 |
|||||||||
3亿元(含)以上 |
11.88 |
/ |
|||||||||
装饰工程、智能工程、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以及专业分包工程 |
按造价投保 |
14.25 |
/ |
||||||||
市政工程、交通工程 |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高速公路、一至四级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建筑工程按房屋建筑物投保费率标准)、交通工程 |
普通地面道路(含涵洞) |
9.5 |
/ |
|||||||
高架、桥梁等结构物工程 |
1亿元以下 |
11.88 |
11.25 |
||||||||
1亿元(含)-3亿元 |
10.69 |
30 |
|||||||||
3亿元(含)以上 |
9.5 |
/ |
|||||||||
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 |
参照装饰工程、智能工程、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以及专业分包工程 |
14.25 |
/ |
||||||||
水利工程 |
水利、城市防洪 |
参照装饰工程、智能工程、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以及专业分包工程 |
14.25 |
/ |
|||||||
承保条件 |
行业 |
工程项目类别 |
投保分类 (面积/长度/高度/容积) |
按工程造价投保(元/万元) |
按建筑面积投保(元/平方米) |
按建筑面积投保(保险费上限,万元) |
|||||
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其中含每人医疗费用8万元;每次事故及累计相关诉讼等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的10%(不含在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内)。 医疗费用免赔额:每次事故500元,500元以上100%赔付。 |
拆 除 工 程 |
普通民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 |
2万平方米以下 |
/ |
1.05 |
2 |
|||||
2万(含)-5万平方米 |
/ |
0.95 |
4.5 |
||||||||
5万(含)-10万平方米 |
/ |
0.86 |
7.5 |
||||||||
10万(含)平方米 |
/ |
0.71 |
/ |
||||||||
桥梁 |
特大桥 多孔跨径总长≥500米,或单孔跨径≥100米 |
2.38万元/桥 |
|||||||||
大桥 多孔跨径总长≥100米,或单孔跨径≥40米 |
1.19万元/桥 |
||||||||||
中桥 多孔跨径总长≥30米,或单孔跨径≥20米 |
5937.5元/桥 |
||||||||||
小桥 多孔跨径总长≥8米,或单孔跨径≥5米 |
3562.5元/桥 |
||||||||||
涵洞 多孔跨径总长<8米,或单孔跨径<5米 |
1187.5元/涵洞 |
||||||||||
烟囱-按高度分类投保 |
超高 :总高≥100米 |
4750元/座 |
|||||||||
高:总高≥60米 |
3562.5元/座 |
||||||||||
中:总高≥40米 |
2375元/座 |
||||||||||
低:总高<40米 |
1187.5元/座 |
||||||||||
管道 |
按长度计算(米) |
0.71元/米 |
|||||||||
储油、储气罐 |
按容积计算(立方米) |
2.38元/立方米 |
|||||||||
注:
1.为减轻企业负担,创新服务模式,市人社局与市建设局拟在全市建工行业开展工伤保险与安责险“两险合一”试点工作, 两险合并后产生的新费率届时将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本费率表是招标编号HTZBCG2016-09保险项目“中标公告”中公示的费率价格(发布时间为2017年1月,仅在无锡市建筑施工行业未实施“两险合一”的前提下执行)
附件6
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者部分)价格表
序号 |
承保条件 |
行业 |
赔偿限额/年或工程项目/保险费元 |
||
200万元 |
500万元 |
1000万元 |
|||
1 |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其中每人每次事故30万元);每次事故及累计诉讼费用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5%。(不含在累计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免赔额:每次事故500元,500元以上100%赔付 |
建筑工程、交通工程 |
2920 |
4380 |
5110 |
2 |
市政工程、拆除工程 |
2190 |
3650 |
4745 |
附件7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从业人员部分)价格表
险种 |
承保条件 |
行业 |
费率‰ |
每人保险费 (元/年)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业人员) |
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其中含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万元; 每次事故及累计抢救施救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的20%(不含在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内); 每次事故及累计相关诉讼等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的5%(不含在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内); 医疗费用免赔额:每次事故500元,500元以上100%赔付 报价费率应按人数的增加而优惠。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0.8 |
400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含工程运输) |
0.8 |
400 |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业人员部分)投保人数优惠折扣仍以锡政办发〔2011〕156号文件规定的为基准(见下表)
投保人数优惠折扣
投保人数 |
51-100人 |
101-300人 |
301-500人 |
501-1000人 |
1001人以上 |
调整系数 |
0.95 |
0.9 |
0.85 |
0.8 |
0.7 |
附件8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车上人员意外险报价)价格表
险种 |
承保条件 |
行业 |
每人保险费 (元/年) |
车 上 人 员 意 外 险 |
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含医疗费用8万元);每次事故及累计抢救施救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的20%(不含在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内); 每次事故及累计相关诉讼等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的5%(不含在每人死亡伤残/累计赔偿限额内) |
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 |
400 |
道路普通货物 运输 (含工程运输) |
400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7年10月26日印发 |
来源:http://www.wux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