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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8-07-09 15:53:00点击次数:3198次字号:T|T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7182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并在责任限额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予以经济赔偿的保险。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发挥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能力,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减轻企业事故风险和政府财政负担,维护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投保。

2.防补结合,重在预防。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证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突出事故预防功能。

3.结合实际,提高效能。坚持保本微利,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建立快速理赔及先行垫付机制,提高理赔效能。

4.浮动费率,激励约束。不同行业之间根据产品特性与风险程度,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一行业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类型、产品差异、生产规模等风险级别,实行分级费率;同一企业根据安全管理、事故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三)工作目标。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领域(以下统称高危行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分行业稳步推进。2018年,在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实施办法

(一)保障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应包含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应急抢险救援费用以及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对从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增加对职业病的保险。

(二)保费来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是被保险人,其保费可在企业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三)承保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多家保险机构共保方式,也可引入具有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工作,并保持承保机构相对稳定。承保机构要持续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

(四)责任限额。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最低赔偿限额。涉及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低赔偿限额,原则上每人不低于30万元,并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获得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不影响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高于最低赔偿限额标准进行投保。

(五)保险费率。实行保险费率与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挂钩。根据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事故记录、是否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赔付率等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基准指导费率、差别费率、分级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浮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基准指导费率的40%,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亡人事故的,可以上浮至150%,连续3年未发生事故的,费率下浮幅度可以高于40%

(六)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原则上为1年,也可按行业特性设定期限,到期后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费率及时续保。

(七)保险理赔。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支付赔款。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获取的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按照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先行垫付赔偿金。

(八)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应通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九)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保险机构按照不低于企业保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科技推广应用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转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专户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对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各区县政府、高危行业领域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结合地方实际和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出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范运行。市安监局会同重庆保监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保障范围、理赔标准等,厘清与工伤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其他保险的责任边界,并形成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交委牵头负责;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城乡建委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其储存环节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及其储存环节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醇基燃料等民用燃料经营、储存及成品油经营、储存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商务委牵头负责;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农委牵头负责。各区县政府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激励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措施落地。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的意义、政策措施、成效经验的宣传力度。全市各级政府在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工业园区准入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知水平,营造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良好氛围。

(三)注重衔接,完善机制。安全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行业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与安全标准化、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和日常监督检查有机结合。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已经存储的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可以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或者在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退还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交通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建筑团体意外保险等相关险种的,应增加投保或调整投保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引导、监督保险机构的规范运行,确保事故预防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对发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业欺诈、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事故预防责任的保险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市政府安委办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信息报送和数据汇总制度,各高危行业领域市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政府安委办报送上一季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出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使用、风险评估等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14


来源:http://www.cqsafety.gov.cn/

重庆市安监局网站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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